吉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办法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遏制围标串标、哄抬标价和恶性低价中标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下列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1、28层以下或单跨跨度36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
4、单跨40米以下的桥梁工程;
(二)公路工程
1、一级以下的公路工程;
2、单跨40米以下的桥梁工程;
3、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
(三)水利工程
1、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工程;
2、装机容量50MW以下的农村水电站工程;
3、灌溉面积10万亩以下的灌区工程;
4、保护面积5万亩以下的圩堤工程;
(四)其他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取消报名环节,实行网上下载标书、自行踏勘、网上答疑和资格后审。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中心(有形市场)应当采取措施对有关投标人的信息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