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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业经2007年9月27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强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
抚顺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2日市政府第20号令)、《
抚顺市维护信访工作秩序规定
》(1998年3月4日市政府第4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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