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出口基地办公室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复审。按照得分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地区差别等因素进行评审,提出“出口基地企业”名单,经“出口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公示后发布。
第七条 对被确定为出口基地企业的企业由出口基地办公室授牌。
第八条 出口基地企业将优先和优于非出口基地企业享受国家及地方扶持鼓励政策。已列入国家级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的企业,不再进行申报,可直接享受相关政策。
第九条 出口基地企业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于评选当年1月底前向出口基地办公室提出申报,出口基地办公室在3月底前完成评审组织工作并公布结果。
第十条 出口基地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已有出口基地企业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季度对已授牌的基地企业进行复核。
对发展良好的出口基地企业将加大支持力度。对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将予以摘牌:1、连续两年未达到基地企业的基本条件;2、经调查属实,有重大违法和扰乱国内、国际市场的行为。
第十一条 出口基地企业应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每季度向出口基地办公室报送出口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瞒报、虚报,一旦发现有瞒报和虚报情况,经核实,将予以提醒、通告批评,直至摘牌。
第十二条 出口基地办公室根据我市汽车及零部件行业出口的发展情况,每两年对出口基地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修订一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出口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天津市“出口基地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2.天津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发展规划编制要求
3.天津市“出口基地企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