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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商务部建设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的有关规定要求,为加快推进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市商务委与市发改委、科委、经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并决定认定工作自2008年1月开始启动,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本区县相关企业进行申报。

  联系人:林兵 阎晓琳

  联系电话:23036901  23036902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汽车工业是我市支柱产业之一,为尽快培育一批汽车产品生产出口骨干企业,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汽车及零部件出口,提升我市汽车及零部件企业国际竞争能力,把我市建成全国重要的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根据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推进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基地企业”)是指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强竞争能力、出口额较大的汽车或零部件生产企业。

  第三条 为加强对出口基地建设工作的领导,我市成立了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出口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出口基地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出口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天津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出口基地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负责。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出口基地企业的申报工作,并配合出口基地办公室对已经认定的出口基地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符合申请资格条件(附件1)的企业,按要求向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条 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本地区企业(含本地区的市管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由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出口基地办公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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