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征地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
第四条 土地被征收(征用)时,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未转非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农转非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
第六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未转非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年龄段划分为两类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为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为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
以上年龄计算以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土地之日为准。
第七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