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8号)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07年11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信息化进程,规范信息化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建设信息工程、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以及保障信息安全等,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信息化促进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技术创新、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采取相应措施,推动现代信息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鼓励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与教育,促进信息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当增加。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化促进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