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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府〔2007〕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9月2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名牌激励政策,规范名牌奖励工作,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名牌培育工作的决定》(海府〔2006〕57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名牌奖励政策的实施工作,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落实名牌奖励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奖励范围

  申请市名牌奖励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生产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海南省著名商标;

  (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企业排污达标,并落实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各项措施;

  (四)近2年依法纳税,无违规行为;

  (五)遵守国家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七)无其他违法违纪及失信记录。

  第四条 申报要求

  符合名牌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按下列要求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属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向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分别填报《海口市中国名牌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奖励申请表》、《海口市国家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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