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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3、市州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实际情况,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安排配套资金,并明确相应的补助标准和办法。各市州组织征收的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在扣除征收成本和有关费用以后,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4、县级政府负责补足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缺口部分。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完成后,县级政府要将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的乡村公路修建专项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5、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资金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
  6、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使用
  1、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含汽车养路费),全部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对县级政府定额补助的管理方式,明确年度农村公路省补助资金额度,节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
  2、市州财政预算内和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市级分成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市州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
  3、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保养、小修和水毁恢复工程,以及大中修等专项养护工程的不足部分。
  (三)资金拨付和监管
  1、未启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市、县或部门按现行模式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市、县,按改革的要求办理资金拨付。
  2、省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经批准后由省财政逐级下达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管理养护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列入同级年度部门预算,按照上述原则拨付。
  3、财政、交通、发改、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
  (一)改革管养体制,实现管养分离,全面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1、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现有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规范和整编,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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