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6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7〕1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审批
党政机关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严格审批。
(一)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上报国家发改委,由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二)省直厅(局)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州、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检察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省直厅(局)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报省发改委审核,由省发改委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及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五)市州、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规范基建程序
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须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施工图和竣工验收、招标投标管理等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
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使用单位要依法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申报项目建议书时,要说明建设理由、拟建规模测算依据、单位造价、装修水平等情况,并附以下文件:(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须出具财政部门的资金审核意见;(2)同级编制部门对人员编制的确认证明;(3)现有办公楼状况及人均使用面积,是危房的要附上级危房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审批权限,经初审同意后,将审核意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予以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使用单位在获准立项后,要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以下文件:(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审查意见;(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