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发放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由其所在企业和其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直属企业附属的集体企业由属地主管部门负责,无企业原主管部门的由企业所在县市区经委或中小企业局负责)统一向当地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有效证明;
2、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企业未参保证明;
3、企业填报、主管部门审查后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审批表》和《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表2);
4、退休人员本人书面申请、退休人员档案、近期1寸登记照两张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批。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初审通过的企业提交的个人档案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劳动保障部门将审核认定通过的人员名单,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并将汇总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汇总表》(附表3)和《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表2)上报市级和省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三)发放和管理。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由同级民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名单,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并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领取生活费后,不得重复领取其它由企业发放的补助金。退休人员家庭困难需要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此项生活费应当核算到家庭全部收入中。
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生活费发放档案,对于已死亡人员要及时注销资格,并从死亡次月起停发生活费。
四、资金筹集
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集体企业所在地财政筹集解决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专户下设立“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分户,将所有用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的资金纳入分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对部分困难地区,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