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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6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精神,现就我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未参保)的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和同步调整的原则;属地管理、属地负担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批和管理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无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对上述企业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已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名单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代发生活费。
  (一)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或录干手续;
  (二)2007年10月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三)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
  (四)有完整的职工档案资料;
  (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生活费发放的起始时间(即待遇计算的起始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工作正式启动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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