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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烟叶生产购销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烟叶生产购销政策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69号)


各市州及产烟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烟叶发展基础,发展现代烟草农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08年烟叶生产购销政策通知如下:
  一、继续优化烟叶生产布局。烟叶生产布局要适应市场需求,有利于满足省内烟草工业的原料需要。按照“计划种植、总量控制、市场导向、订单农业、优化布局、扶优扶强”的原则,进一步优化配置全省烟叶资源,压缩和整合零星分散产区,适当做大优质产区,逐步实现规模种植。2008年烟叶种植和收购计划仍由省下达到各市州,各市州再下达到县市区。计划分解要向3万担以上的产烟县、0.5万担以上的产烟乡镇倾斜。
  二、认真落实烟叶产购合同。各产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烟叶生产、收购,认真落实烟叶产购合同。坚持按合同供应生产物资和收购烟叶,对无合同、超合同种植的烟叶一律不予收购,对合同面积内增产烟叶一律抵扣下年度烟叶种植收购计划。
  三、规范烟叶生产投入补贴。烟叶生产专用物资补贴,专业化服务及灾损保险等补贴标准待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按不同价区标准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落实到位。
  四、加大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按照“政府领导、烟草主导、部门支持、烟农参与”的要求,在产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专门机构,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烟草部门负责项目工程验收和兑现补贴资金。烟水、烟路配套和集约化烤房的建设资金以烟草补贴为主,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和烟农负责筹资或投工投劳解决。继续将土壤改良技术(秸秆还田、绿肥压青、机械深耕等)项目列入烟叶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经当地烟草公司验收合格后,按40元/亩的标准补贴到农户。
  五、规范烟用农资服务方式。烟叶生产所需农资采取委托代购的方式,即烟农在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中委托烟草部门进行代购,烟草部门提供服务,并补贴运输、损耗等费用,按进价配送给烟农。各地工商、质监等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好全省烟用农资服务工作,在农资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应区别对待,凡涉及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由省主管部门与省烟草部门沟通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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