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保障制度
(十七)落实高技能人才的福利待遇。企业在薪酬构成中应充分考虑技能贡献的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鼓励企业对已聘的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按业绩贡献相应享受同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照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政策确定其收入水平,也可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建立特殊津贴,实行特殊奖励。如用人单位需要,本人愿意,评选产生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省级以上技术能手、技能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可延期到65岁退休。
(十八)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并完善高技能人才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具备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时,可向高技能人才适当倾斜。
六、加大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投入
(十九)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不断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省级财政安排高技能人才工作经费,用于职业技能竞赛组织、高技能人才培养、师资培训补贴、题库建设等。职业教育经费和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部分,应统筹技工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要切实保证技工院校按物价部门核准收取的学费全额用于教学和学校发展。
(二十)落实企业培训经费。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实际使用,列入成本开支并允许税前扣除,其中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项目10%的比例提取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用于该项目关键岗位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加大对自办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的投入。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委、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管、税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十一)完善社会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我国境内的非赢利性组织对技工教育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助和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各类职业院校,包括技工院校可按照实际培养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定后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高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从地方再就业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
七、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