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选拔体系
(八)加快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要突出操作性和实践性,根据国家制定的评价标准,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要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要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要坚持社会鉴定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评价实施上,要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在评价方式上,要坚持职业技能鉴定与职业技能竞赛相结合。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在现有考核模式上,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难题的考核要求,并增加新技术和新知识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突出新技术、新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的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强化综合性考核和多项技能的考核。
(九)改革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方式。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任务的能力。规模以上企业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对国家题库确定的考核内容作适当的调整。考核合格者,根据企业要求,可按规定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出具统一的考核成绩证明,纳入职业技能鉴定的统计范围。
(十)改进院校学生职业能力评价方式。对院校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标准设置的专业,其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可与学校教学考核相结合,避免重复考核。对高等职业院校的主体专业,国家级重点、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骨干专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评估认定后,其毕业生可免考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应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减收优惠。选择部分职业院校进行预备技师考核试点,按照过程化、模块化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颁发“预备技师”证书,在企业岗位工作满一年后,经企业考核认可,可核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完善技师社会化考评制度。不断改进技师鉴定、评审的方式和程序,采取严谨科学的评审办法,保证考评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那些技能精湛,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高难度技术问题,有绝技、绝活或者在带徒传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技能人才,不受身份、年龄、学历、资历、名额、比例等限制,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采用鉴定机构考核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实行社会化鉴定。规模以上企业对生产一线技术复杂和操作性强的职业(工种),可采取企业内业绩评定的方式,实行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结合的考评办法,组织开展技师考核鉴定工作。
(十二)严格依法实行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招用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职业介绍机构要把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工作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告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在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注明职业资格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就业准入制度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