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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十五)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各市州政府也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征收对象,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三十六)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结合国家税制改革进程和我省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落实国家对生产或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给予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符合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条件的节能减排设备可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对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七)加强和改善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信贷投入。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对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并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安排中进一步突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各级担保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项目要优先提供贷款担保。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包括环境违法信息在内的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八)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在主要新闻媒体的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我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民节约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中国水周、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教育部门要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使学生从小培养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三十九)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根据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经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制订和实施《全省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设备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要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办公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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