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环保局、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非正常停运烟气脱硫设施的除扣减脱硫电价外,同时要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强化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及监管,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省环保局会同省物价局、长沙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具体措施,抓紧落实。
(三十一)强化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建设和运行监管。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企业化,建立厂网、场站分开的建设运行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市场化,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制,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工程建设科学合理。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建成的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要确保处理负荷和处理质量;实施设施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运行经费的重要依据。对存在服务数量、质量不达标和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等行为的违法违规企业要严肃查处。加快污水排放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并与环保、建设主管部门联网。对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设施运行负荷和处理质量不达标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和基本建设项目,暂缓下达国家和省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省建设厅会同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加强监管。
(三十二)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各级节能和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能源计量执法。
(三十三)严格责任追究。监察部门要重点查处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擅自放宽能耗和环保标准、规避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进行违规审批或核准立项的问题;有关地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玩忽职守的问题;对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中组织领导不得力、指标分解不到位、落实措施不具体或者在上报统计、监测和考核结果时弄虚作假的问题;企业中属于监察对象的人员不遵守节能及环保法律法规的问题,以及有关部门不认真执行差别电价、阶梯水价等政策的问题。要加大对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四)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政策,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机制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完善现行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对已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给予脱硫加价。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合理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逐步建立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制度。提高工业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提高收缴率,实行排污收费责任追究制。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6〕47号文件要求,加大征收力度,确保征收到位和专款专用,“十一五”期末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提高征收率。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长沙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