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十四)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考核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规范有序用电,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由省经委会同省物价局、长沙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具体措施,严格组织实施。
  (二十五)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各市州要按照国家“十一五”建筑节能的总体要求,采取积极措施,落实省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各级建设部门要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严格执行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达不到标堆的民用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2007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逐步建立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由省建设厅制定具体措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
  (二十六)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省交通厅会同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等部门要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完善路网结构,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充分利用内河水运资源,提高内河运输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中的比例。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制定我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经济政策。各市州要加快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并实施。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费量限值标准,严格生产和市场准入条件。公安、交通、环保部门要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高排放交通工具进入运输市场。财政、商务部门要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力度。
  (二十七)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保产品认证,进一步规范认证行为。省质监局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积极引导消费领域推广应用高效节能、节水及环保产品。
  (二十八)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省人事厅、省经委要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省节能监察机构,明确执法主体,开展节能监察执法。各市州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形成全省节能监察和节能服务两套体系。各级节能和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各级财政要给予一定支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标准制定和实施、新技术(产品)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九)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配合立法机关,加快制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湖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节能减排纳入法制化轨道。省质监局会同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等部门要围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率,结合我省特点,加快制定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2007年组织制定水泥熟料、聚乙烯醇、烧碱、析出锌、机制纸板、金属电解锰等产品的能耗限额标准。严格执行高耗能产品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督促企业和农业生产者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