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省级财政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企业必须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治理等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认真总结循环经济第一批试点经验,进一步抓好株冶、智成化工和汨罗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循环经济试点,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第二批试点,争取国家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制定出台《湖南省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在抓好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再确定20家企业、5个园区、2个县市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全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组织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造纸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推动重点行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省经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等部门制定具体方案。
(十三)推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大电力、钢铁、有色、石化、纺织、造纸、啤酒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推行废水“零排放”,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到2010年,全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5%以上。加快实施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推进农业科学集水、蓄水和用水,加快农村山塘、水库等灌溉设施改造,提高节水灌溉面积,基本实现农业灌溉用水总量零增长。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投资改造力度,到2010年,设市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不得超过15%,地级城市不得超过13%。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逐步推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制度。省水利厅会同省经委、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等部门制定节水规划和措施。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913号)和《湖南省“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湘经环资〔2007〕357号),大力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及秸秆、林区“三剩物”等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重点拓展火电厂粉煤灰、脱硫石膏的运用领域。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严格执行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引导城市建筑垃圾废弃物的有效再利用。贯彻《湖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加大“禁实”力度,确保完成“禁实”目标。在农村逐步建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省经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农办、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省商务厅抓好落实。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化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系统,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可再生资源,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生活垃圾处理场沼气利用发电等项目。新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要统筹考虑周边乡村的生活垃圾的统一处理。省建设厅会同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落实。
(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重点在有色、冶金、石化、造纸、纺织、制革、电镀等行业推广清洁生产示范。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或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省农业厅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