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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认真执行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省发改委会同省经委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适当提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准入标准的具体意见。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和高新技术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产品,严禁开展加工贸易,暂未列入的,要从严审批,凡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不得发放《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进一步规范水电建设市场,加大水能资源梯级开发利用力度。科学规划和调整燃气气源结构,推进天然气合理利用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推广应用,“十一五”期间新增农村沼气用户75万户,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840处,今年分别新增15万户和130处以上。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实施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生物质能源示范项目,扶持发展生物柴油规模化项目,启动红薯乙醇燃料试点项目和生物质能源林高产栽培示范基地项目,制定并实施相关的推广应用方案。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省发改委会同省经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办抓紧制定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中长期规划,研究出台具体措施,进一步优化全省能源结构。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湘发〔2007〕9号)精神,相关责任单位要分解落实任务,抓紧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着力做强高新技术产业,落实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到2010年,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占GDP的比重要分别提高1.8和5.9个百分点。省发改委会同省经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促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湖南省“十一五”节能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今年重点抓好百家企业节能行动中的103家企业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和建材行业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项目。积极推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节能工程。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高效、节能、环保、安全的照明产品,积极实施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在省直机关率先更换非节能照明灯具。省经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明确任务,抓紧落实。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等部门尽快编制完成湖南省“十一五”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规划,各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必须确保规划项目的按期建成,努力实现“十一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基本建成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的目标。巩固环洞庭湖区造纸企业污染整治成果,尽快开展全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行动,加大湘江等重点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省环保局会同省建设厅、省经委、省水利厅等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投运脱硫机组2027万千瓦。其中新建燃煤电厂按照环保要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1530万千瓦;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机组497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42万吨。今年投运脱硫机组570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48万吨。省环保局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物价局、长沙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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