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经常监督,对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民节约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强化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建立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以省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工作办公室和减排工作办公室,节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经委,减排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市州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各市州、各部门要在2007年11月30日前,提出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分别报省经委、省环保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现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40吨标准煤下降到1.12吨标准煤,降低20%;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2.88吨标准煤下降到2.15吨标准煤以下,下降25%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366吨下降到260吨,降低30%。“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91.93万吨减少到83.6万吨,削减8.33万吨;化学需氧量(COD)由89.5万吨减少到80.5万吨,削减9万吨;镉由19.91吨减少到14.93吨,削减4.98吨;砷由93.48吨减少到70.1吨,削减23.38吨;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省国土资源厅抓紧出台限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用地的具体措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会同各金融机构制定限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信贷的具体办法;省发改委会同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安监局等部门,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许可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等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省发改委会同省经委、省环保局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商务厅、长沙海关等部门认真落实国家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长沙电监办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严格甄别,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盲目发展;省经委、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检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部门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电力、钢铁、建材、铁合金、造纸、纺织、电解铝、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省发改委和省经委分别制定电力、钢铁行业上大压小和建材、铁合金、造纸、纺织、电解铝、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省质监局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和产品不得受理、办理生产许可证。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城市排水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省经委督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由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抓好落实。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