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工程的装饰装修,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
  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
  第二十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五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七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执法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索贿受贿,收受他人礼物的;
  (四)参与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