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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实现网上业务咨询和办事指南;

  (四)按照公众与企业等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梳理业务流程,整合办事项目,实现在线申请受理,并提供实时办理状态查询,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五)按照“网站受理、后台办理、网站反馈”的模式,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提供“一站式”服务入口,逐步建立网上办事大厅。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要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严格审查,确保安全”的原则,推进互动交流,为公众参与互动交流创造条件。政府网站的建设应以便民为导向,注重与政府办公业务信息系统的结合,凡适合在网上办理的业务应通过政府网站提供服务。政府网站要通过“中国·合肥”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增强与市民的联系沟通。

  政府网站设置互动栏目遵循“谁设置,谁负责”原则,并须指定专人负责互动栏目的维护管理,保证3个工作日内对问题给予反馈。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信息可通过自编信息、网上获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和本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批制度,未经审核的各类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要做到及时更新信息,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政府网站首页信息每3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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