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由第三人清偿借款债务,第三人未书面明确表示同意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同时计付罚息和违约金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主张适用罚息条款或适用违约金条款。
金融机构坚持主张同时适用的,不予支持。 由金融机构选择一个条款处理。金融机构不予选择的,由法院决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合同无效,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未在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抵押行为发生在
担保法生效以前,抵押权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向法院请求行使抵押权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抵押合同无效,金融机构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后两年内向抵押人主张权利,请求抵押人赔偿的,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有效而抵押合同无效,金融机构无过错的,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金融机构、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为限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以用于商业经营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可认定抵押有效。
第三十二条 共同共有的房产登记为个别共同共有人所有,登记的产权人私自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金融机构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的,应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抵押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抵押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抵押人及抵押人自愿承担责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审理涉及企业改制的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依照债务随财产转移的原则确认债务主体。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以验资机构为借款人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为由要求验资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不实的金额范围内对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