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除收取利息之外另外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的,应认定无效,但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收取的费用除外。
前款规定不能收取的费用,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即予收取的,应作冲抵借款本金处理。借款发放后收取的费用,应先抵扣收取费用时借款人所欠的利息,超出的部分抵扣借款本金。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息,金融机构请求借款人支付复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复息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部分除外。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计算复息,金融机构请求借款人支付复息的,不予支持,但借款人明确同意的除外。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应付本金和利息,对逾期本金部分按同期贷款的罚息标准计收逾期罚息;对逾期罚息不再计收复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的不予支持,应准许借款人提前还款。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提前还款须支付合同期内利息,借款人提前还款并请求变更计算利息期间的,借款人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但借款人应对提前还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借款人提前还款须支付合同期内利息的,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多笔贷款,借款人还款时没有明确归还哪一笔借款,且还款数额不足清偿全部借款,需要认定归还哪一笔借款的,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借款到期的时间顺序认定偿还先到期的借款;多笔借款均到期或均未到期,且借款均有同样担保的,按照有利于借款人的原则认定偿还哪一笔借款;借款担保不相同的,认定为先清偿没有担保的借款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借款。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偿还的款项不能确定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的,应先抵扣利息,剩余部分抵扣本金。
第二十五条 第三人书面向金融机构表示愿意代借款人清偿债务,金融机构要求第三人对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但金融机构、借款人、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