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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政府秘书处关于做好《安徽省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政府秘书处关于做好《安徽省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淮府秘〔2007〕144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04号令《安徽省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定》公布与施行的重要意义
  《规定》的公布与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锅炉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凸显出锅炉安全工作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内容,对进一步加强锅炉安全监管工作,保障锅炉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锅炉事故,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完善锅炉安全管理体系
  (一)锅炉使用单位是锅炉安全的责任主体,锅炉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锅炉的安全使用全面负责。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凤台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毛集实验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三)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锅炉安全联防机制。
  (四)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明确管理机构并设立协管员。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生产、使用锅炉的行为,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五)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设立联络员,对所在区域内存在锅炉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生产、使用锅炉的行为,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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