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淮南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健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淮南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适用本办法。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
第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房地产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依法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具登记证明。
登记簿应当对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房地产来源、产别、用途、坐落、面积、层数和结构、他项权利、权利有无限制等信息进行记载。
登记簿是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损毁登记簿和登记档案资料。
第五条 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其身份证件和经依法公证的委托书。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六条 买卖、交换、赠与、分割、抵押、共有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应当共同申请;新建、继承、遗赠、判决、裁定、裁决、调解取得的房地产,可以单独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