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三、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1.煤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2.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3.天然气发电站的建设、经营
  4.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5.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
  6.城市供水厂建设、经营
  四、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3.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4.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
  5.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6.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7.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8.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10.输油(气)管道、油(气)库及石油专用码头的建设、经营
  11.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
  五、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注2)
  六、房地产业
  1.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
  七、社会服务业
  (一)公共设施服务业
  1.城市封闭型道路建设、经营
  2.城市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二)信息、咨询服务业
  1. 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服务
  2.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八、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1.老年人、残疾人服务
  九、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