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八条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十九条 经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式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及省内国家级开发区核准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统一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应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按照《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