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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发改外资〔2005〕1274号)


各市县计委(发改委)、经贸委、体改办:

  现将《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 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省内国家级开发区享有与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同等的核准权限,项目核准后需向所在市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五条 以上安徽省具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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