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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关于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健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市政府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下列规章:
  一、淮南市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二、淮南市气象观测环境及设施保护暂行规定
  三、淮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四、淮南市考试舞弊行为处罚规定
  五、淮南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管理规定
  六、淮南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
  七、淮南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管理规定
  八、淮南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九、淮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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