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6〕120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县、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55号)精神,建立县、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对《遵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县、区(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县、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县、区(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