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考核时间。每年12月至次年元月为考核时间。由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组织考核小组分赴各县、区(市)进行考核。
六、奖励办法
根据各地考核得分情况,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考核结果报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审定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分别给予奖励。
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细则
一、各县、区(市)政府对旅游业发展重视(25分)
1、每年度落实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遵发〔2006〕2号)的情况好。(2分)
2、政府抓旅游业发展工作有力度。(2分)
3、把发展旅游业纳入本地“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时对旅游业发展有具体安排。(2分)
4、制定加快本地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实施。(2分)
5、执行省、市旅游业发展政策的具体情况。(2分)
6、建立县级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构和旅游工作部门,配置相关人员并有基本的办公条件。(4分)
7、旅游部门工作经费和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一类县、区(市)50万元,二类县20万元,三类县10万元,并且逐年增长。(4分)。
8、完成上级下达的旅游产业发展主要经济指导性指标任务。(5分)
9、政府每年对旅游发展工作有具体安排、有调度、有检查、有考核。(1分)
10、及时上报旅游工作情况信息,每年不少于24条。(1分)
二、对旅游资源有效保护和科学开发(15分)
1、编制好本地旅游发展规划,凡是景区(点)开发建设必须依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开发建设。(6分)
2、旅游资源开发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近、中、远期开发目标明确,制定有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制度并监督执行到位。(5分)
3、旅游资源开发按要求开展环境评价。(2分)
4、旅游资源因水灾、火灾等自然和其它因素造成毁坏,及时采取补救措施。(2分)
三、旅游营销宣传活动的开展及成效(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