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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6〕118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推进我市旅游业加快发展,在“十一五”期末把旅游业培育成支柱产业,建设旅游强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十四个县、区(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等级

  旅游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市)的目标考核。

  三、考核内容

  1、政府对旅游业发展重视(25分);

  2、对旅游资源有效保护和科学开发(15分);

  3、旅游营销宣传活动的开展及成效(15分);

  4、旅游产品开发和经营管理体制创新(10分);

  5、营造良好的旅游业发展环境(20分);

  6、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10分);

  7、旅游统计工作开展是否科学规范(5分);

  (以上七个方面的考核内容细则附后)

  四、评分办法

  考核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按照市委、市政府当年部署的工作重点对各地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式

  1、分类考核。根据我市旅游业发展不平衡状况,将14个县、区(市)分为三类进行考核。一类:红花岗区、汇川区、赤水市、习水县、仁怀市、绥阳县、遵义县;二类:桐梓县、湄潭县、余庆县;三类:凤冈县、正安县、道真县、务川县。

  2、上报材料。各县、区(市)政府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按照《考核细则》向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上报本地当年旅游业发展工作情况,进行初审。不上报者视为放弃考核,市政府在对其考核中相应取消该项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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