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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6〕114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卫生局等部门和单位制定的《遵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遵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
市审计局、市扶贫办、市农业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 2006年7月20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03]1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与原则

  (一)目标

  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全面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4个县(市),2007年再覆盖8个县(市),2008年基本覆盖全市农村人口。

  (二)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多方筹资的原则;

  坚持大病为主、兼顾慢性病、住院分娩和免费健康咨询的原则;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

  坚持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公正、按比例补偿的原则;

  坚持参合对象为本市农村常住人口,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资金筹集与运行管理

  (一)资金筹集

  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资助和集体扶持相结合的筹资办法,除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匹配相应的资金外,所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标准向村民委员会缴纳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农村贫困户、五保户、烈军属、残疾人、独生子女等重点优抚对象需交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分别由各级民政、扶贫办、残联、人口计生等部门帮助解决。参合农民向村民委员会缴纳合作医疗资金时,由村民委员会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并签订《参合协议书》,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村民委员会负责将农民筹集的合作医疗资金集中缴存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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