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6〕67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6〕1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退役士兵、军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06〕1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做好我市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一)服满现役两年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服满现役十年的转业士官;
(三)未服满现役十年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士官;
(四)五至八级因战、因公致残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五)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六)按《贵州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上报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安置工作的农转非退役士兵。
二、安置办法
(一)转业士官、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五至八级因战、因公的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孤儿,原则上实行指令性安置,并鼓励其自谋职业;
(二)其他按政策应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自谋职业。
(三)个别确有安置渠道的县、区(市)也可采取“文化考试、档案考核”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录取指令性安置部分,但自谋职业率不得低于70%;
(四)自谋职业对象在县、区(市)规定期限内自己联系到接收单位,安置部门可开具安置介绍信,但不再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五)有偿转移安置对象按所在县、区(市)安置政策执行。
三、安置工作有关要求
1、各县、区(市)自谋职业补助标准,退役义务兵按2005年遵义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3倍计发,服满现役十年的转业士官按4-5倍计发。服现役未满十年的转业士官在城镇退役士兵的基础上一期退役士官增发20%、二期退役士官增发30%;无论是退役士兵或转业士官,在西藏、青海服役的增发10%,荣立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的增发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自谋职业补助所需经费由县、区(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