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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十)房屋管理部门应履行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的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工作,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负责及时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居民(村民)危房的鉴定,向地质灾害管理部门提供鉴定报告。

  (十一)林业部门应履行的职责:负责生态林区、经济林区、防护林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对辖区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排查,进行监管,编制管辖地域内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发生在系统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志,督促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的建立,督促监测措施的落实。

  (十二)旅游部门应履行的职责:负责督促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开发区的主管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旅游景区、景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预案地;组织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排查和监管,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处理。

  (十三)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履行的职责: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批或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是否进行地质环境的勘察评价程序进行监督;把地质灾害评估、勘察和防治的经费纳入项目预算。

  (十四)财政部门应履行的职责:负责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隐患勘查、工程治理等,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民政部门应履行的职责:负责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工作。

  (十六)气象部门应履行的职责:负责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时提供降雨趋势预报分析资料,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长、中、短期气象降雨预报资料(尤其是在4-9月汛期强降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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