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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三)建设部门应履行的职责:负责督促对危及建设行业、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在参加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和组织审查总体规划、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临灾预警信号,一旦发生险情,及时赶赴现场,采取措施,排除险情;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协助、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进行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乡镇企业(煤炭)部门应履行的职责:负责督促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对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煤矿各企业对矿山建设和采掘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企业法人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设立警示标志,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督促各企业对矿山建设和采掘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并对灾害进行治理或对受灾人进行搬迁;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使用的检查,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矿区,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编制乡镇企业(煤炭)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负责乡镇企业(煤炭)生产活动范围内发生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配合地质灾害管理部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和灾情的调查、检查等工作。

  (五)交通部门应履行的职责:负责组织对危及全市公路、水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督促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督促业主、施工单位落实防治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采取关闭危险路段的措施;在组织进行公路、水路交通规划及交通设计、建设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充分考虑和利用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遭受地质灾害的建设地段,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负责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工作中。对人为工程诱发的地质灾害,负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编制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负责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配合地质灾害管理部门开展灾情的调查、检查等工作,负责所管公路沿线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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