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市(县)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6〕63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号)精神,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妥善解决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责任到人,把这项工作做细、做扎实。
二、分级负责,属地实施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实施的原则,对国办发〔2004〕9号文件出台前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市、县(区、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会同企业认真组织落实。其中:仍留在县、区(市)属企业的退休教师待遇的解决办法,由各县、区(市)自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备案;仍留在市属企业的退休教师待遇的解决办法,由市经贸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国办发〔2004〕9号文出台后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的移交、待遇问题按国办发〔2004〕9号、黔府办发〔2005〕9号文件执行。
三、区别情况,落实经费
落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经费(即对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原则上由企业计发,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经有关部门共同认定为困难企业的,报同级政府确定财政补助的比例和数额。已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和改制为民营、私营的企业,其未移交的退休教师待遇差额的计发,按原企业所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社保)筹措予以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