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整合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资源,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的行为。
(五)市商务局要严格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5号)要求,做好酒类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市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从事酒类商品批发时,必须主动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一货一单,单随货走,货单相符。
(六)市卫生局要加强对白酒生产企业颁发卫生许可证的管理。严格酒类食品安全监督和卫生许可制度,把好白酒生产经营的卫生许可关,对无证生产经营、涉嫌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查处。
(七)市公安局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和市属知名品牌白酒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介入,依法严厉打击,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八)交通、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假冒侵权茅台酒违法行为的查堵,配合商务部门对运输、储运的茅台酒查验《酒类流通随附单》。
(九)市监察局依法对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专项行动实施监察,对市、县两级政府部门专项整治行动不力,区域内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情况依然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十)市整规办要做好各工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加强各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加强对各县、区(市)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并会同市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对重点整治县、区(市) 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保证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按时保质完成。
三、整治行动步骤
根据省整规办的统一部署,我市专项整治行动从2006年9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为期一年。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9月下旬)
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并印发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进行全面的工作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9月-2007年7月)
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三)总结督查阶段(2007年9月上旬)
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整治县、区(市)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认真总结,配合省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组对我市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