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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专项资金监管。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除有规定外,项目前期费用不得挤入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的政府财政安排解决。市对县、区(市)的所有专项资金补助,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各县、区(市)。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批准后,除上级追加指标或政府及主管部门临时调整外,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四)加强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必须由具有执罚执收资格的单位,按收费许可规定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征收,征收的收入应及时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乱收费,擅自改变收费性质和执收单位,不得将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存入“其他资金”帐户,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贪污、私分政府非税收入和公款。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设立帐外帐。

  (五)加强银行帐户管理。各部门、各单位的所有资金都必须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支付。按规定需要开设专项资金帐户、工会经费帐户、党团经费帐户的,应按照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由单位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人民银行同意,颁发开户许可证后,才能开户,并只能用于规定的使用范围。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户,也不得将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国有资产收益等政府非税收入存入专项资金、工会经费、党团经费帐户。

  (六)实行现金结报制度。根据《遵义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各部门、各单位除不够银行转帐业务结算起点的零星支出和确需用现金办理的支付外,其他支付必须采用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用款单位帐户,办理支付时提供完整的支付凭证和相关附件。为了加强现金的使用监督,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现金使用采取结报管理制度,具体结报方式由国库支付中心与单位商定,市国库支付中心对单位一定时期内使用的现金情况进行审核。

  (七)严格管理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执收执罚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和省财政厅监制的《遵义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收费收入须按照国家规定纳税的,应按规定使用省级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税务发票。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专帐登记管理。财政、物价部门要规范票据的领用、核销制度,把好票据领用关。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购买其他收费票据收费,也不得转借、串用、代开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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