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考核评分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办对各县、区(市)政府、市直各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
(一)基本分(80分):凡完成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目标的县、区(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计80分;未完成计划目标的,按实际完成的百分比计算得分,其中,完成计划的80%以下的不得分。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以市统计局的年终统计年报为准。
(二)日常管理工作(20分)。
1、投资调度(12分)。每月按时报送固定资产投资调度情况(报表)。每月1分,凡超过规定时限报送的不得分。
2、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8分)。严格按照《
统计法》的规定搞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不得虚报、瞒报、漏统,做到应统尽统。凡执法检查发现(或检举)有拒报、虚报、瞒报、漏报的,发现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三、奖励办法。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对县、区(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对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给予较大支持的市直相关部门设固定资产投资协作奖。
四、奖励经费来源,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五、市政府目标办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组织评审工作。奖励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统一奖励。
六、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县、区(市):主要奖励由各县、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具体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的部门和相关协作部门。其中各县、区(市)发改局和统计局人员,各获得本县、区(市)奖金总额的30%。
(二)市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贡献,重点奖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单位和具体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的同志,以及对提出促进对投资增长新思路、新办法的有关人员。
七、固定资产投资完成目标单项奖每年一次,具体评审发奖时间在市统计局公布统计年报后一个月内。
八、在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过程中,凡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奖金外,视情节轻重,由统计部门依照《
统计法》予以处罚,并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