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和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管理养护工作。
(一)市交通局负责编制、报审和下达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所属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管本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指导、考核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县、区(市)人民政府交通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乡(镇)交通管理站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所属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交通管理站在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交通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权路产的保护工作并协助上级交通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四、养路费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省级在汽车养路费中,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养护工程费,由市交通局统筹。为在过渡期解决好离退休人员、遗属人员的工资问题,在实施体制改革方案的前3年(2007~2009),2006年12月31日前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已离退休、遗属人员经费由市交通局在其养护工程费中以2006年的标准给予补助,从第4年起按省交通厅规定执行。省交通厅安排的养护工程费由市交通局编制计划向省交通厅申报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大中修、水毁、危桥加固改造、安保工程)。
(二)市、县、乡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计划,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除养护工程外的其它养护、管理内容),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养护资金的投入。
市、县、乡级财政对县公路中的油(水泥)路,按每年每公里10700元、县公路中的砂石路按每年每公里7140元,对乡公路中的油(水泥)路按每年公里7055元、乡公路中的砂石路按每年每公里2800元,对村公路按每年每公里1000元标准安排日常管理养护资金。
市、县、乡三级安排资金比例为1:8:1。由市交通局组织编制管理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已建成油路或交通量大的村公路,由县乡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养路费。
(三)加强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必须做到应征不漏。拖拉机养路费继续由征稽单位征收,省交通厅将摩托车养路费交由地方交通部门征收。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正常的征收开支外,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的50%由市级交通部门统筹使用,其余部份分解各县、区(市),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