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11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6]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县、区(市)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人口密集区。在城区(县城)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二、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各级畜牧兽医、商务、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逐步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并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三、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工商、兽医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各级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的指导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