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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茅台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7、公路沿线拆迁安置工作,县(市)政府要和交通公路部门紧密配合,团结协作,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不得影响公路建设。
  四、临时用地管理
  临时用地是指因公路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包括取土场、弃土弃碴场、拌合场、施工便道、预制场、料场、施工单位各种临时用房等用地。
  (一)临时用地严格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省国土厅、省交通厅《规范扎南公路临时用地座谈会纪要》(黔国土资专议〔2005〕07号)以及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实际执行。
  (二)临时用地必须贯彻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使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土,特别是尽量避开基本农田。
  (三)临时用地审批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提交临时用地计划。经驻地监理、总监办、项目办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汇总交由业主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使用手续。
  (四)临时用地属林地的,应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临时用地的勘丈登记、统计、汇总与正线用地相同。
  (六)临时用地报件材料(一式6套)
  1、建设用地业主临时用地申请及附件;
  2、用地图;
  3、占用基本农田的,应附该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比例尺1:10000的局部图),注明该地的位置;
  4、征占用林地的,应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土地的,应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
  6、建设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所有者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和土地复垦协议;
  7、临时用地呈报表;
  8、县(市)国土资源局的呈报文件。
  (七)临时用地因无法复垦,建设单位或各级人民政府确需永久性使用的,按规定程序呈报审批。
  (八)临时用地复垦事宜按省国土厅、省交通厅《规范扎南公路临时用地座谈会纪要》(黔土国资专议〔2005〕07号)和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九)禁止施工单位避开县(市)、市国土资源局自行向农村村、组农户租地。
  (十)批准后未用或不再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包括弃土场、施工便道、预制场、料场及工棚用地等)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县(市)征拆办会同项目办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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