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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第十一条 全市应急粮源原则上分级负责、分级解决。各县、区(市)要按粮改时确定的储备规模落实到位,并按规定建立和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本预案起动时所需的粮源和资金。

  第十二条 各县、区(市)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一)建立与国内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食供给。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两城区粮食应急加工主要由有资质、符合粮食加工生产条件的米业加工企业承担,各县、区(市)可指定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加工企业。要支持定点粮食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加工能力。

  (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设置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网点。应急供应网点可由政府临时增设,或提前委托当地国有粮店、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企业承担。

  (四)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提前确定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五)高度重视粮食生产。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基本农田,确保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生产区的利益,提高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市粮食应急办接到有关地方的紧急报告求援时,认真核实情况,作出准确判断,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二)市粮食应急办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县、区(市)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和县、区(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三)出现紧急情况,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应急措施,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市有关部门接到粮食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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