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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经贸、供电、交通等部门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加工和运输需要。

  (四)商务部门负责做好连锁经营、超市、大型商场等现代流通企业粮食经营情况监控。

  (五)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所需经费,保证执行政府销售限价所发生的差价及有关费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六)民政部门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统计缺粮人口,提供缺粮数量,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粮发放工作。

  (七)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对违反市场准入规定和掺杂使假、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行为予以打击,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九)质监、食药监等部门负责粮食质量监测,食品安全等工作。禁止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粮食,以及未加贴QS(质量安全)标志的粮食进入市场;防止用陈化粮加工大米、面粉,禁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十)农业部门负责粮食生产情况的收集、分析和预测,研究和制定粮食生产计划,指导粮食生产和粮食作物种子供应工作。

  (十一)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十二)市交通局、遵义车务段负责铁路运输计划申报和运力调度,保证应急粮食优先调运。

  (十三)遵义军分区负责应急情况下部队粮食供应的具体事宜。在特急状态下组织民兵、协调当地驻军协助公安部门维持社会秩序;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特殊事项。

  (十四)审计部门负责应急经费开支审计。

  (十五)市政府新闻办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市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新闻稿涉及的事实认真核实,正确引导,以安定人心。

  第九条 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市、县两级要充分利用粮食等部门现有网络系统,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国内外、市内外粮食生产和供求相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发出预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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