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通知要求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清查的具体对象包括各部门和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各类资产。
三、工作原则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四、组织机构
为组织领导和协调好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待资产清查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人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清产办”),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全市资产清查的日常工作。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临时机构,组织好本地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市直各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资产、财务、监察、人事、基建、后勤等人员参加,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于2007年2月10日前将清查工作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清产办。
五、工作步骤和内容
根据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自查阶段(2007年1月至3月31日)。
市直各部门既要按规定完成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还要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进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
各县、区(市)负责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自查。
市直各部门和单位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资产清查工作报表和磁盘一并提交市清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