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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4、整合后煤矿企业委托具有资质机构编制矿井开采方案报请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对具备客观条件、企业要求保留暂时继续生产的与整合工程无关联的整合前合法生产矿井,必须在编制矿井开采方案中统一布置和说明,编制的矿井开采方案中可以允许保留一个暂时继续生产的与整合工程无关联的整合前合法生产矿井。

  5、整合后煤矿企业委托具有资质机构编制矿井安全预评价报告,委托具有资质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整合后煤矿企业向环保部门咨询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意见,委托具有资质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请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项目涉及征用土地的,整合后煤矿企业向国土部门申办用地手续。

  8、整合后煤矿企业向经贸部门申请核准项目。申请核准项目需提交的前置批文和行政许可:整合后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参与整合各矿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整合后煤矿的地质报告批文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批文、矿井开采方案批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批文、用地手续。

  9、整合后煤矿企业选定董事、监事、经理等,申办整合后企业注册登记,同时注销参与整合各矿的工商营业执照。

  10、整合后煤矿企业申请将批准的矿井开采方案中允许保留暂时继续生产的与整合工程无关联的整合前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名称变更为整合后矿名,暂时继续生产。县、区(市)煤管部门、安监部门对与整合工程相关联的整合前生产矿责令并监督停止生产,并暂扣和提请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对整合前在建矿井责令并监督停止建设。

  11、整合后煤矿企业委托具有资质机构编制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报请煤监部门审批矿井安全设施设计。

  12、整合后煤矿企业将项目核准文件、煤矿项目法人行业准入资质审查批准表、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井开采方案批文、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批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批文、用地批准文件、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开工报告等,报县、区(市)煤管、经贸、国土、安监、环保、工商、水利部门和遵义煤监分局备案,各有关部门应给煤矿出具备案回执。

  13、获得开工备案回执后,整合后煤矿企业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建设煤矿整合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整合项目建设施工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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