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8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辽宁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船舶工业产业政策,促进辽宁省船舶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船舶生产企业建立多种形式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船舶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具备船舶建造资质的企业所涉及的建造中船舶(不含渔船)抵押融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是指船舶所有人将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担保物抵押给抵押权人进行融资的行为。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本办法所指抵押权人为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辽宁省船舶工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协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省内船舶建造企业船舶建造计划;研究制定支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政策措施;定期向有关部门发布全省船舶工业发展情况及优质船型,配合有关部门,引导、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实现的船舶交易市场。
第五条 抵押人、抵押权人应依法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六条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