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8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的裁决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裁决机关包括省政府和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的政府的上一级政府。
因市、县政府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发生的争议,由省政府裁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受政府委托,承办依法由省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
市、县政府在实施补偿安置方案过程中发生的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户具体被征收土地面积等其他争议,由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的政府的上一级政府裁决。
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调查、裁决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应自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该方案的政府申请协调。